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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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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异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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