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专属顾问-

扫码添加微信

反馈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