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号正式发布实施,新的商标法再次规范了商标申请人的注册要求,具体包括: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详细信息请查看商标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21年3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集中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以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促进商标申请数量平稳、质量提升,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将对以下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二)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四)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五)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七)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八)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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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完善我国商标法律法规的同时,芝士标局(餐饮知识产权专家)积极响应号召,全面落实打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各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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