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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类商标-家用电器

【注释】

本类尤其包括:空气调节装置;电或非电的暖床器,暖水袋,长柄暖床炉;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电水壶;电烹调用具。本类尤其不包括:制造蒸汽的装置(机器部件)(第七类);电暖衣服(第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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